(2017)辽0283民初57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希瑞与时淑英、大连市世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瑞,时淑英,大连市世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5766号原告:张希瑞,男。被告:时淑英,女。被告:大连市世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大明,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张希瑞诉被告时淑英、大连市世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原告张希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希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长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