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民初38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重庆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中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中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3820号原告:重庆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桂溪名苑滨河东路12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68882581J。法定代表人:谭光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简明亮,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胡中建,男,汉族,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重庆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中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治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黄先才书 记 员 周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