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民初49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绍兴市思德龙热流道有限公司与江苏新援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思德龙热流道有限公司,江苏新援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民初4947号原告:绍兴市思德龙热流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人民西路1821号8-E幢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559654531D。法定代表人:夏国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龙,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义华,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新援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庆丰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754916610。法定代表人:骆钟,总经理。原告绍兴市思德龙热流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援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绍兴市思德龙热流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思德龙热流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32元,减半收取计1966元,由原告绍兴市思德龙热流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学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晨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