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2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韩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2执16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韩某。本院在执行李某与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财产情况后,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全部调查清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何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怀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