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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淑荣与被执行人温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淑荣,温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1执646号申请执行人:武淑荣,女,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温博,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的(2017)辽1381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温博应支付申请人武淑荣欠款11000元,本次执行标的为55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淑荣与被执行人温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温博名下银行、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已依法对该车车籍进行查封,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的(2017)辽1381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郑守奎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艳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