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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1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胡智勇申请湖南大鹏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智勇,湖南大鹏市场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1执309号申请执行人胡智勇,男,197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执行人湖南大鹏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法定代表人陈勇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胡智勇与执行人湖南大鹏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大鹏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林海审判员  周 志审判员  王凤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巢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