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9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吴风先与郭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风先,郭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9206号原告吴风先(曾用名吴凤仙),女,汉族,1977年10月9日出生,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胡洪强,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颖,女,汉族,1992年6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原告吴风先与被告郭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吴风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风先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叶红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庆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