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1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郑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1刑初23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2016年8月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辛检诉刑诉[2017]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凤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1日19时40分,被告人郑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安新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众美家具城南侧时,与由西向东步行的行人白某相撞,事故造成冀A×××××小型轿车损坏,白某受伤被送往辛集市第一医院抢救。事故发生后郑某驾车逃逸。2016年5月16日白某经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4月13日郑某到辛集市交通警察大队说明情况。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2016年8月4日被告人郑某到辛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辛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1日19时40分,被告人郑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安新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众美家具城南侧时,与由西向东步行的行人白某相撞,事故造成冀A×××××小型轿车损坏,白某受伤被送往辛集市第一医院抢救。事故发生后郑某驾车逃逸。2016年5月16日白某经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4月13日被告人郑某主动到辛集市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说明情况。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的近亲属对被告人郑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死亡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车体痕迹检验记录;证人杨某1、田某、白某1、白某2的证言;被告人郑某的讯问笔录;河北医科大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义务,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到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郑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适用的刑罚。被告人郑某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董刚谦审判员 段艳晓审判员 秦 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路冬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