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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3执2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安国市伟强鑫达彩钢经营部、韩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国市伟强鑫达彩钢经营部,韩猛,刘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3执2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国市伟强鑫达彩钢经营部,住所地安国市安兴南大街。法定代表人田伟强,该经营部负责人。被执行人韩猛,男,1984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执行人刘丛,男,1989年4月2日生,汉族,住安国市。安国市伟强鑫达彩钢经营部申请执行韩猛、刘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3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7月2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3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 煜人民陪审员 魏 芹人民陪审员 田 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德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