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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3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长春新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春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新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春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3319号原告:长春新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绿园区正阳街1333号。法定代表人:宋晓林,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洪安,吉林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末,男,1971年10月19日生,住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新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春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新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天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