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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郑伟与李建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李建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2438号原告:郑伟,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李建华,女,1966年4月9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玉山,1966年1月17日出生,吉林市虹业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解放中路昌茂花园A号楼3号网点。负责人:黄伟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春林,男,86年12月19日出生,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伟诉被告李建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伟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伟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0元由被告李建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晶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申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