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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魏德谦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德谦,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执65-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魏德谦,男,195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大学本科文化,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魏德谦罚金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魏德谦因犯受贿罪,被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现正在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胜审判员 舒  慧审判员 欧阳干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航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