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魏德谦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德谦,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执65-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魏德谦,男,195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大学本科文化,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魏德谦罚金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魏德谦因犯受贿罪,被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现正在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胜审判员 舒 慧审判员 欧阳干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航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