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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民初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广州市润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侨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汪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润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侨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汪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2096号原告:广州市润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东平路51号东侧。法定代表人:杨明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禄华,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广州侨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东环路487号侨基花园第三座平台。法定代表人:李艺。被告:汪军,男,195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原告广州市润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侨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汪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润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润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侨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汪军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润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75元,减半收取计1337元,由原告广州市润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蔡淑慧人民陪审员  谢海明人民陪审员  王小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嘉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