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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8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秀锋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8刑更1号罪犯:张秀锋,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2016年12月5日,本院作出(2016)晋0428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秀锋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在执行期间,长子县司法局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张秀锋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长子县司法局提出,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张秀锋因故意伤害罪,2016年12月5日经长子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2017年2月20日,张秀锋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在长子县丹朱镇陈家庄村李海明家里以“爬五龙”的形式进行赌博,而且张秀锋有吸毒嫌疑,经调查询问,张秀锋对其吸毒行为供认不讳。2017年2月20日长子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第72条第3项、第16条之规定,对张秀锋以长公(丹)刑罚决字【2017】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300元的处罚决定。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建议对社区服刑人员张秀锋撤销缓刑。经审理查明,社区服刑人员张秀锋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本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2016年12月16日社区服刑人员张秀锋在长子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2017年2月20日,张秀锋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到长子县丹朱镇陈家庄村李海明家里以“爬五龙”的形式进行赌博,而且张秀锋有吸毒嫌疑,经调查询问,张秀锋对其吸毒行为供认不讳。2017年2月20日长子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第72条第3项、第16条之规定,处以其行政拘留5日并罚款300元的处罚决定。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长子县公安局长公(丹)行罚决字【2017】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子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及(2017)长司矫建字第001号撤销缓刑建议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秀锋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第72条第3项、第16条之规定,被长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300元,应依法对其撤销缓刑,故对长子县司法局提出的对张秀锋撤销缓刑的建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晋0428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张秀锋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张秀锋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云生审判员  董燕燕审判员  刘春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乔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