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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财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广勇、郭宝珍等与王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广勇,郭宝珍,许善明,许某,王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财保115号申请人徐广勇,男,汉族,1955年8月27日出生,住灌南县。(系死者徐新平父亲)申请人郭宝珍,女,汉族,1958年11月23日出生,住灌南县。(系死者徐新平母亲)申请人许善明,男,汉族,1975年7月1日出生,住灌云县。(系死者徐新平老公)申请人许某,男,汉族,2005年6月28日出生,住灌云县。(系死者徐新平儿子)被申请人王创,男,汉族,1990年11月9日出生,住灌云县。申请人徐广勇、郭宝珍、许善明、许某与被申请人王创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使以后的判决得到顺利执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创所有的苏G×××××号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0万元。(现该车因交通事故被扣押在灌云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申请人许善明所有的位于灌云县城人民西路南侧九龙港商业水街18幢2单元102室[房产证号:苏(2016)灌云县不动产权第00002**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王创所有的苏G×××××号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继续扣押在灌云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扣押期限为二年。扣押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放行该车辆。二、查封申请人许善明所有的位于灌云县城人民西路南侧九龙港商业水街18幢2单元102室[房产证号:苏(2016)灌云县不动产权第00002**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其本人保管使用,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损毁、变卖、或作其他财产抵押担保,不得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凤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芳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