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刑终5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迪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刑终586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迪,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于北京市,大专文化,住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5日被羁押,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迪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Ο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2017)京0102刑初4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原审被告人赵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迪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迪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迪撤回上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刑初4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洪范审判员 王志东审判员 刘克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振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