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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2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樊海瑞与吉林省金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闫明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海瑞,吉林省金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闫明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2民初803号原告樊海瑞,男,1984年12月9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吉林省金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于东风,总经理。被告闫明全,男,1972年3月9日生,住榆树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邵强,负责人。本院审理原告樊海瑞诉被告吉林省金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闫明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樊海瑞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省金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闫明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樊海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海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海瑞负担。审判员  张多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