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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执2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培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新兴建筑安装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培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市新兴建筑安装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执2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培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山街道中心社区环城南路**号*楼。法定代表人:许培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市新兴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号。法定代表人:王闽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培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新兴建筑安装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六年五月十三日立案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和现场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二0一七年五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在长沙市南湖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南湖新城公司)名下的、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同意作为回报用地给被执行人的一块土地进行了查封。但被执行人与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对该土地存在权属之争,正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中。针对南湖新城公司提出的执行复议申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执复104号执行裁定书认为“鉴于案涉土地的权属尚在审理确认之中,故本案对南湖新城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复议审查均无必要。且本执行案件宜中止执行至权属争议诉讼案件生效时止”。另外,二0一七年三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0103清申2号民事裁定书,立案受理了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街道办事处提出的对长沙市新兴建筑安装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浩益审判员  贾云卫审判员  马学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宇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