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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8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徐凤亮与刘再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凤亮,刘再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80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凤亮,男,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钰,系辽宁冠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再书,男,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娇阳、王玉娇,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凤亮与被上诉人刘再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6民初11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徐凤亮除涉案欠条,还提供了一张100万元的欠条和214万元的银行转账记录,一审法院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判断双方当事人除本案诉争借款外,是否存在其他借款。查清本案双方当事人真实的借款及还款情况后,再作裁判。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6民初111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4754元,退回上诉人徐凤亮。审判长 姜      元      科审判员 郭             净审��员范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天秀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