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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30财保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12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行保复2号湖南通海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非诉行为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通海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财保3号之一复议申请人:湖南通海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资维鹏。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岳斌,委托代理人:张雪山。委托代理人:谢玉梅。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通海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2017)湘3130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湖南通海亿利房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关财产,该公司不服,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湖南通海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复议称,被申请人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所提供的合同不是双方在龙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备案的合同,该合同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被申请人依据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提请仲裁和申请财产保全是错误的。因此请求龙山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17)湘3130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冻结的资产予以解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通海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湖南通海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长  麻 莉审 判 员  刘亚东审 判 员  刘昌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仕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