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5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郝桂文与颜彩凤、杨金隆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桂文,颜彩凤,杨金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5721号申请人:郝桂文。委托代理人:孔蕾,沈阳市沈河区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颜彩凤。被申请人:杨金隆。本院受理申请人郝桂文诉被申请人颜彩凤、杨金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楠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或其他等值财产,价值共计人民币130000元,并以申请人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0603013900315382611)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颜彩凤、杨金隆名下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 强代理审判员 刘 丽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舒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