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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23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益国与陕西恒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益国,陕西恒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2316号申请执行人:刘益国,男,1962年出生。被执行人:陕西恒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春华。申请执行人刘益国与被执行人陕西恒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3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益国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60000元,经济补偿金1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陕西恒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号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工商管理登记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益国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陕西恒远投资担保���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董春华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利平审 判 员  彭 莉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