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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49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02民初4944号原告: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京衡大街地道桥以北京衡大街东侧。法定代表人:梁建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佳,公司职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和平西路***号。负责人:高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进,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货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衡水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志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昌盛货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佳、被告人保衡水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昌盛货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477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28日,黄邦平驾驶原告所有的冀T×××××冀T×××××号挂车,与对向行驶刘贺明驾驶冀F×××××号轿车碰撞肇事,造成刘贺明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保定市徐水区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黄邦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贺明无责任。因该事故给刘贺明造成车损6770元,原告依据责任已向刘贺明支付6770元,因原告投保的交强险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已赔偿原告2000元,原告仍有机动车三者损失4770元未得到商业险公司的赔付,故起诉至法院。被告人保衡水市分公司辩称:公司为事故车辆冀T×××××承保有三者险50000元,并保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次事故给三者造成的合法损失公司在依法核实承保车辆的行驶证、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合法有效后,与主车的三者保险按比例确定公司的理赔义务。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间接费用。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28日15时许,黄邦平驾驶原告所有的冀T×××××冀T×××××号挂车,沿保定市徐水区大因村内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对向行驶刘贺明驾驶冀F×××××号轿车碰撞肇事,造成刘贺明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保定市徐水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邦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贺明无责任。2017年7月10日新永通汽修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冀T×××××车赔偿冀F×××××修车款6770元,此次事故终了互不纠缠”。另原告认可被告人保衡水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已赔偿2000元。另查明,冀T×××××/冀T×××××号挂车的登记车主为原告昌盛货运公司,冀T×××××车在被告人保衡水市分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50000元。以上事实有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据。本院认为,原告昌盛货运公司与被告人保衡水市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原告在被告人保衡水市分公司处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原、被告之间的财产保险合同成立。原告昌盛货运公司赔付本次交通事故第三方车辆损失6770元,享有向事故车辆承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公司主张其垫付费用的权利。原告提交了保定市北市区新永通汽车修理厂的发票一份及收条一份,被告虽然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关的证据,原告认可其投保的交强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已赔付2000元,故被告人保衡水市分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付477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垫付的车辆损失共计477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