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执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邓荣静、李秀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荣静,李秀芬,张金翠,张武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保316号申请人邓荣静,男,汉族,1957年2月5日出生,住临邑县城区。申请人李秀芬,女,汉族,1960年8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张金翠,女,汉族,1978年3月2日出生,住临邑县。被申请人张武宝,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申请人邓荣静、李秀芬与被申请人张金翠、张武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邓荣静、李秀芬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查封了被申请人张金翠名下所有的位于临邑县开元大街西段路北恒昌住宅楼1号楼2单元202室(房产证号: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的房产;查封了被申请人张金翠、张武宝名下所有的位于临邑县迎曦大街与瑞园路交汇处东南角盛世家园9号楼1单元-2023号,1单元301室(房产证号:鲁(20**)临邑县不动产权第xx号)的房产;查封了担保人李秀芬、邓荣静名下所有的临邑县迎曦大街与瑞园路交汇处东南角盛世家园10号楼2单元402室(房产证号:鲁(20**)临邑县不动产权第xx号)的房产。本案保全事项全部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4执保3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