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执恢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湖南祯晟碳素实业有限公司与新晃秦箭炉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祯晟碳素实业有限公司(原新化县鑫鑫碳素有限公司),新晃秦箭炉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恢21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祯晟碳素实业有限公司(原新化县鑫鑫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上梅镇梅树村。法人代表人吴志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新晃秦箭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晃县鱼市镇岩山村。法定代表人罗永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湖南祯晟碳素实业有限公司与新晃秦箭炉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相关可执行的财产。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未能有效执结的情况下,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终结较妥。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剑新审 判 员 曾均安审 判 员 刘胜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仁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