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吴忠玉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忠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刑更2号罪犯吴忠玉,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身份号码证号码:41293019670324083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2017年8月22日,本院作出了(2017)粤0784刑初305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吴忠玉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河南省邓州市司法局执行。罪犯吴忠玉自2017年9月14日到邓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后,一直未到湍河司法所报到监管,经司法所查找下落不明,脱管超过一个月。河南省邓州市司法局于2017年10月20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吴忠玉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邓州市司法局认为罪犯吴忠玉自2017年9月14日到邓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后,一直未到湍河司法所报到监管,经司法所查找下落不明,脱管超过一个月。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二)之规定,建议对社区服刑人员吴忠玉撤销缓刑。经审查查明:罪犯吴忠玉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自2017年9月14日到邓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后,一直未到湍河司法所报到监管,其手机也无法联系,经司法所多次查找,仍下落不明,脱管超过一个月。另查明,该案侦查、审判期间,罪犯吴忠玉于2017年4月27日被羁押至2017年8月25日释放。本院认为,罪犯吴忠玉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脱离河南省邓州市司法局的监管,其行为已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河南省邓州市司法局对社区矫正人员吴忠玉撤销缓刑的建议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为了严格履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相关规定,严肃法纪,应依法对罪犯吴忠玉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7)粤0784刑初30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吴忠玉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吴忠玉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中2017年4月27日至2017年8月25日被羁押,应折抵刑期一百二十一天,即尚余刑期八十九天)。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长施锦琪人民陪审员易国坚人民陪审员冯钊健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温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