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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执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秀芬、林炳霖、卓京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芬,林炳霖,卓京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1144号申请执行人:陈秀芬,女,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林炳霖,男,196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卓京京,女,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陈秀芬与林炳霖、卓京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305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归还借款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车辆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30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明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