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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执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邱留根与南京华灿船舶燃料有限公司、金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留根,南京华灿船舶燃料有限公司,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1896号申请执行人:邱留根,男,1953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陆婷婷,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华灿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虎踞南路102号1401室。法定代表人:金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艳,女,1977年11月25日生,汉族,南京华灿船舶燃料有限公司员工,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金艳,自然情况同上。申请执行人邱留根与被执行人南京华灿船舶燃料有限公司、金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的(2017)苏0104民初120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调解,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一、被执行人南京华灿船舶燃料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24775元,于2017年3月25日前给付8300元,2017年4月25日前给付8237.5元,2017年5月25日前给付8237.5元。如有任一期逾期给付,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剩余所有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金艳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承担诉讼费用477.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邱留根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04执18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海祥审 判 员  褚爱芳审 判 员  杨厚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孔维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