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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执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胡太春、万云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太春,万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1193号申请执行人胡太春,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万云良,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612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万云良的银行存款14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加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井友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