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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47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正平、黄桂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正平,黄桂培,王加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47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正平,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樑、肖若凡,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桂培,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王加珠,女,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漳浦县。申请执行人陈正平与被执行人黄桂培、王加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厦民终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7月18日为1230620元等。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不动产、车辆、船舶、工商股权、证券、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等财产情况,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核查。2017年8月2日冻结王加珠的建行漳州古雷港支行尾号885036账户存款,实控33103.53元,期限一年。因被执行人黄桂培患有癌症,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2017年8月2日,通过福建司法查控系统冻结王加珠持有的厦门塑桥工贸有限公司、漳浦定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被执行人黄桂培名下厦门市思明区店上东里83号504室房产根据判决是要过户给申请执行人陈正平,非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此外,查无两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送限制高消费令,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美玲审判员  柯祖锋审判员  吴彩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杰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