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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1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天津市红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焕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红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焕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2651号原告:天津市红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249号中信物流科技园3-2-A185。法定代表人:李德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惠朋,该公司职员。被告:孙焕祥,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市红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焕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红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红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红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阎忠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