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37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德玉、王德存等与王德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玉,王德存,王德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3778号原告:王德玉,女,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王德存,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王德珍,男,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玉、王德存与被告王德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玉、王德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德玉、王德存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德玉、王德珍负担。审判员 王 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义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