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民终9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双山与被上诉人李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双山,李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民终9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双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伟上诉人刘双山因与被上诉人李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灯塔市人民法院(2016)辽1081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双山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洋、齐东文,被上诉人李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艳、李纯方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为李伟与灯塔华美皮草时装厂,灯塔皮草时装厂为个人独资企业,上诉人刘双山是灯塔华美皮草时装厂的投资人,不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建议一审法院在重审时追加灯塔华美皮草时装厂为被告。另建议一审法院查清上诉人制作貂皮成衣的具体规格、款式是否符合双方约定或行业加工习惯,以及被上诉人未销售的剩余63件貂皮成衣是否均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综上,本案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灯塔市人民法院(2016)辽1081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灯塔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40元,退回上诉人刘双山。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白羽彤审判员 侯冀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