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23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乾安县原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元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2356号原告:乾安县元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谭井生,注册号:68263283—X,住地:乾安镇财苑小区。被告:张颖,女,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乾安镇财苑上城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2207231974********。乾安县原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朱宝庆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乾安县元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乾安县元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昌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