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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民初7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吾买里江.阿巴白克尔与王军、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吾买里江.阿巴白克尔,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7331号原告:吾买里江.阿巴白克尔、男、维吾尔族、个体户、1972年5月19日出生、住新疆和田市。被告:王军、男、汉族、1977年4月20日出生、个体户、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受理原告吾买尔江.阿巴白克尔与被告王军之间民间借款纠纷一案在审理中,于2017年10月25日,原告吾买尔江.阿巴白克尔“主体有误,且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吾买尔江.阿巴白克尔的申请属于其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吾买尔江.阿巴白克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按减半预交),因原告变更诉讼请应交诉讼费为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余款152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阿曼古丽肉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祖百丹热西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