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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执11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1199史旭晨与葛安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旭晨,葛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3执11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史旭晨,男,1959年2月26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执行人葛安林,男,1971年1月13日生,汉族,住丹阳市。申请执行人史旭晨与被执行人葛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3民初56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葛安林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史旭晨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若被执行人葛安林不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史旭晨对被执行人葛安林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华阳镇葛仙小区华港楼25幢105室房屋(房产证号:01××23)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21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183执1199号案件的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社民审 判 员  邰成贵代理审判员  丁星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子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