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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执10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马来生、黄玉珍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来生,黄玉珍,马芳芳,张体武,朱荣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10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来生。申请执行人黄玉珍。申请执行人马芳芳。被执行人张体武。被执行人朱荣旭。申请执行人马来生、黄玉珍、马芳芳与被执行人张体武、朱荣旭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304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体武、朱荣旭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来生、黄玉珍、马芳芳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体武、朱荣旭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张体武、朱荣旭目前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并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体武、朱荣旭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马来生、黄玉珍、马芳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体武、朱荣旭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马来生、黄玉珍、马芳芳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 凯审判员 徐忠华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