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28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825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三仲调字(2017)8号调解书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34532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本案和解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贺 诚助理审判员 胡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