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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50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万伟与洪克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伟,洪克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5民初5090号原告:陈万伟,男,汉族,1978年3月27日出生,住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太宏,固始县务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克世,男,汉族,1962年12月6日出生,住固始县。原告陈万伟与被告洪克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万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太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洪克世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万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20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被告洪克世因修路急需资金,向原告借现金120000元,当时承诺只用十来天,但被告迟迟未能还钱。2017年6月11日,原告向被告要钱时,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于2017年6月16日前付清。现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借条一张。被告洪克世未作答辩。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和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洪克世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陈万伟借款120000元,2017年6月11日,被告在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的下方给原告书写借条一张,借条上载明:借条,今借到陈万伟现金款壹拾贰万元正,确定于2017年6月16日前付清,超每天付违约金伍仟元整,借款人洪克世,2017年6月11日。现被告未能按期还款,原告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债务应当清偿。现原告起诉,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原告当庭放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洪克世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陈万伟借款120000元。履行方法:将执行款交至固始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固始县人民法院,开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账号:16×××85。如果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洪克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如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