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2民初3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程大兴与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大兴,金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2民初3094号原告:程大兴,男,1990年3月5日生,苗族,贵州省长顺县人,住安顺市西秀区。被告:金超,男,1991年10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西秀区。原告程大兴诉被告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安顺程大兴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大兴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大兴撤回起诉;案件实收受理费人民币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程大兴负担。审判员 杨 海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燕沙(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