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4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孙玉萍与史生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萍,史生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348号申请执行人孙玉萍,女,汉族。被执行人史生超,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孙玉萍与被执行人史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1024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史生超返还原告孙玉萍借款26500元。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史生超未能自觉履行,权利人孙玉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史生超自觉给付申请人借款26500元,申请人已领取案件款,本院依法收取诉讼费250元、执行费29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1024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英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