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308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武汉启科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武汉启科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华中自控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尧南,李品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084-1号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1号软件产业4.1期B5栋。负责人:鄂学东,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勇,湖北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湖北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启科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尧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华中自控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梅苑36-303号。法定代表人:张尧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尧南,男,汉族,1963年10月27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品连,女,汉族,1967年9月21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即本案原告,以下同)诉被申请人武汉启科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武汉华中自控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尧南、被申请人李品连(即本案四名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启科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武汉华中自控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尧南、被申请人李品连名下3858872.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启科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武汉华中自控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尧南、被申请人李品连名下的银行存款3858872.8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林静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志强书 记 员 谭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