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庞士林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士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9刑初198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士��,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满族,内蒙古宁城县人,身份证号:,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系宁城县存金沟乡程家营子村村主任,住宁城县。无前科。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宁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9月1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宁城县看守所。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士林犯贪污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茹出庭支持公��,被告人庞士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被告人庞士林在担任宁城县存金沟乡程家营子村村主任期间,在协助乡政府落实程家营子村2013年整村推进扶贫牛项目中,以本人和本村村民陈某、宋某、李某1、滕某之名虚报扶贫牛8头,每头扶贫牛国家补贴3000元,被告人庞士林共骗取国家扶贫牛补助款24000元。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庞士林将赃款24000元上缴财政专项账户。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如下证据:证人张某、杨某、陈某等人证言,书证-立案决定书、任职证明、防疫台账、户籍证明,视听资料---光盘一张,指认笔录,被告人庞士林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被告人庞士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之便,骗取国家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士林辩解称,公诉机关指控的24000元,其中给李某11000元、陈某3000元、陈某儿子500元、宋某2000元,他一共得了175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被告人庞士林在担任宁城县存金沟乡程家营子村村主任期间,在协助乡政府落实程家营子村2013年整村推进扶贫牛项目中,以本人和本村村民陈某、宋某、李某1、滕某之名虚报扶贫牛8头,每头扶贫牛国家补贴3000元,被告人庞士林共骗取国家扶贫牛补助款24000元,被告人庞士林得赃款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庞士林给顶名人陈某3000元、宋某2000元、李某11000元。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庞士林将赃款24000元上缴宁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6月19日由宁城县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2、证人张某证言证实,程家营子村的防疫工作都由他负责。程家营子村所有牲畜都在他这有台账,在每次防疫后得有本人签字。2015年8月落实扶贫牛项目,台账反映了当时的购牛情况,扶贫牛项目中基本没有到外地买牛的,所以不涉及隔离、消毒工作。庞士林2头牛没买,庞士林担心畜牧局检查,让他给填上的。3、证人杨某证言证实,2015年10月他们村扶贫牛项目中,他借给庞士林2头牛顶指标验收。加上他自己的一头牛补贴款9000元打到他的一卡通上。4、证人陈某证言证实,2015年落实扶贫牛项目时,庞士林让他签买牛的合同时,让他把2头牛的指标给庞士林,庞士林给他3000元。他就签了合同,过一段时间打到他的一卡通上6000元,他给庞士林3000元。验收时是用王庆林的牛顶的名,庞士林没有买牛。5、证人宋某证言证实,2015年10月扶贫牛项目中有他的指标,但指标不是他的,实际他也没有买牛,他是给庞士林顶名,��收时用刘某的牛顶替的,验收后就把牛还回去了。他给庞士林顶2个指标,得了6000元,庞士林给他2000元。6、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2015年10月扶贫牛项目中,有他的3头牛指标,2头牛是他自己的,有1头牛是给庞士林顶名,验收时用王庆林的牛顶替的,验收后就把牛还回去了。他给庞士林顶1个指标,庞士林给他1000元。7、证人滕某证言证实,2015年10月扶贫牛项目中有他3头牛指标,2头牛是他自己的,有1头牛是给庞士林顶名,验收时用自己家的牛顶替的。他给庞士林顶1个指标,他给庞士林送去3000元。8、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5年国家扶贫牛项目中,他父亲刘桂生有3个指标,是用他们家自己的牛顶的数,得了9000元补贴款。他家借给刘桂新2头牛得借牛费2000元,张振兴借他的2头牛得借牛费4000元,宋某借他的2头牛没有给他钱,王喜林借他的2头牛得借牛费1000元,他共计得了7000元借牛费。9、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王庆林是她对象。2015年国家扶贫牛项目验收时,陈某和李某1用她家的牛照相顶数来,她家有两个指标,没买牛用自己家的牛顶的。10、中共存金沟乡委员会关于庞士林任职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8月经程营子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庞士林为程营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工作至今。11、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收款收据证实,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扣押被告人庞士林赃款24000元。12、光盘一张证实,检察机关讯问被告人庞士林的具体情况。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自然身份情况。14、被告人庞士林的供述证实,他于2015年8月被选为程家营子村村主任至今,负责程家营子村的全面工作。他们村2013年有一个整体推进扶贫项目共计150万元,其中扶贫牛90万元,购进扶贫牛300头。他们在确定指标时,村里给他确定2头牛指标,他没有购进牛,是用他叔伯丈人杨某家的牛顶的数,套取了国家扶贫牛款6000元,让他们村民李某1给他顶1头牛指标,让宋某给他顶2头牛指标,让滕某给他顶了1头指标,让陈某给他顶了2头指标,这6个指标中李某1的他得了2000元,滕某的他得了3000元、宋某的他得��4000元、陈某的他得了3000元,加他自己的2个指标,他共计得了8头牛的指标,每头牛国家补助3000元,在套取的24000元国家扶贫牛补助款中,他实际得了18000元。在乡里验收时,他把杨某家的牛提前牵到他家,乡政府的验收人员照完相之后,他又把杨某家的牛送回去,这样就算他买牛了。让李某1给顶名是在村里安排指标时,他就多给安排一个指标,说好了是给他顶名,宋某的2个指标、陈某的2头指标都是他让给顶名,他当时就答应给李某11000元、给宋某2000元,给陈某3000元,滕某的是他安排指标时就多安排到滕某名下1个,钱下来后滕某把3000元都给他了。李某1的是牵王庆林家的牛验收的,滕某的是他自己家的牛验收的,宋某的是牵刘某的牛验收的,陈某的也是牵王庆林的牛验收的。验收完后牛就被送回去了。他自己名下的2头扶贫款6000元,乡财政所直接打到他的一卡通上了,李某1、宋某、滕某、陈某名下的也都是打到他们的卡上后,支出来送到他家里直接给他的。为了防备上级检查,他又让防疫员张某在防疫档案里填上他的名字。2015年这个项目实施前他们村制定了方案,由他们三委班子和19个村民代表召开的会议,村不统一购买,但不购牛不得补贴款,确定牛自己买,最终把300头牛按组分配到每个户上,最多一户张海涛5头牛指标,正常户每户2头。确定完后公示,但这些都是形式,没有严格执行。乡里规定是:统一购牛、统一隔离、统一防疫、统一发放,不得在本村购牛,本村的户与户之间购牛是不允许的。指标定下来后,发现有些人买不起,这时他就产生了弄点钱的想法,钱都用于家庭生活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庞士林身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之便,骗取国家扶贫款,情节较重,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士林犯贪污罪,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庞士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庞士林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庞士林辩解”公诉机关指控的24000元,其中给李某11000元、陈某3000元、陈某儿子500元、宋某2000元,他一共得了17500元。”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庞士林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庞士林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一)项、第十九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庞士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周艳玲审判员白东平人民陪审员王国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尹淑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