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金驹、赵力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金驹,赵力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655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金驹,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力霞,女,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金驹、赵力霞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2016)晋0881民初995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金驹、赵力霞应给付申请人借款45000元及其利息、罚息,并承担案件案件受理费925元、执行费575元。经查,被执行人王金驹、赵力霞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的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 继 涛人民陪审员 吴 小 云人民陪审员 张巧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