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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1执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施秀芳与潘芳荣、秦基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秀芳,潘芳荣,秦基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皖0221执1185号申请执行人:施秀芳,女,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潘芳荣,男,196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秦基桐,男,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本院在执行施秀芳与潘芳荣、秦基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秦基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基桐银行存款人民币12271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俞春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璐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