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96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刘彦、陈玉华等与马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陈玉华,马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9655号原告:刘彦,男,195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双城区。委托代理人:孙明业,山东文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玉华,女,1954年3月16日出生,满族,住哈尔滨市双城区。委托代理人:孙明业,山东文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彦,男,195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双城区。被告:马犇,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青岛市市北区。原告刘彦、原告陈玉华与被告马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刘彦、原告陈玉华经本院书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彦、原告陈玉华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胡堰平人民陪审员 张 惠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