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3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董群森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330号之一董群森与吴东晓、北京英图光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纠纷执行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7)京仲裁字第030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董群森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董群森的债权人民币三千八百五十五万五千四百六十五元四角六分及违约金尚未受偿;因被执行人吴东晓、北京英图光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对权利人董群森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权利人董群森发现被执行人吴东晓、北京英图光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线索后,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0306号裁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张浩执行员 陈海川执行员 王玮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一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