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11民初3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3166号 原告:王某某,男。 被告:胡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年 浩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范国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