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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3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刘建华、马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恢6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建华,马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明,住所地西昌市。委托代理人罗兵,男,彝族,1979年12月23日生,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刘建华,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马咪,女,1982年6月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盐源县人。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刘建华、马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盐源县公证处作出的[2014]盐证执第002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盐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建华、马咪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盐证执第002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建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淋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