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执3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德泉与陈炜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泉,陈炜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3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德泉,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陈炜良,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杨德泉与被执行人陈炜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陕0724民初129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炜良偿还借款700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陈炜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9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无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炜良名下在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8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申请人已领取。被执行人陈炜良名下有一辆豫MD50**红旗牌轿车、在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云盘巷北段有住宅房一套,本院将车辆及房屋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暂放弃处置该车辆及房屋。2017年10月25日,申请人杨德泉与被执行人陈炜良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除西乡法院已扣划并由杨德泉领取的陈炜良存款8000元外,剩余借款62000元在2018年2月8日前一次性付清。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核查结果认可,并同意对其未受偿的62000元保留债权。申请执行费95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724民初12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锡生审 判 员 穆晓红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睿 百度搜索“”